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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地为何屡禁不止?

  要研究这个问题,先作如下分析:
  首先,要搞清楚违法用地的主体是谁?是农民吗?当然不是。是用地企业吗?也不是(尽管有的时候把屁股打到了企业身上)。事实上,违法用地的主体恰恰是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包括同级政府的国土管理部门)。例如,最近国土部、监察部通报的河南、广东、山西等地5起违法批地受处分的人员名单中,所涉及的清一色都是官员。其中,包括: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原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景顺,郑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赵建才,郑州市副市长、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庆海,郑州市市长助理、龙子湖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牛西岭,以及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张金旺、清远市清城区副区长麦永联等。
  其次,要搞清楚违法用地的客体是什么?也就是说,他们在什么地方违法了?纵观一部《土地管理法》,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一是征使用土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占补平衡的原则(即: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近几年来又逐级下达了征地指标,同时要向中央和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这一个方面可以概括为审批和缴费,主要规范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二是征收土地要对农民进行补偿。《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这一条可以概括为征地补偿,主要规范的是地方政府(征地主体)与农民的关系。然而,上述5起违法案例,以及其他违法案例,都是指违反了上述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几乎没有曝光过一起是因为仅仅违反第二个方面(即没有对农民依法补偿)的案例。当然二者兼而有之的除外。说白了,现在所说的违法用地,也就是没有向上报批,没有向上缴费而已。
  再次,要搞清楚违法用地的动机是什么?尽管人们一般认为,违法用地主要是官员片面追求政绩,甚至是官商勾结腐败行为等等。其实,从上面分析的违法的客体可以看出,如果要片面追求政绩,他们只要向上报批、向上缴费不就合法了吗?如果他们要官商勾结、贪污受贿,那么也只要向上报批、向上缴费不就可以掩盖了吗?不就可以不违法用地了吗?那么,那些官员为什么要冒那么大的风险而去违法土地管理法呢?显然原因不在这里。他们违法的真正动机是,要绕过审批!那么,为什么要绕过审批呢?这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他们对向上报批、向上缴费后就合法,否则就不合法的制度不满。第二,向上报批的难度极大,需要大量的公关投入。第三,不向上报批照样用地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认为这就是改革,就是创新。

  那么,违法用地为什么屡禁不止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没有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生产力布局规划,实行地区产业分工。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国家和各省、市、县都应当制定一二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规划,也就是要明确在哪儿搞工业,在哪儿搞农业,在哪儿建城镇,在哪儿建村庄。对此,要通过人大立法把这个规划确定下来,公布于众。这样做后,明确规定搞农业的地方就不可能发生违法征地。即使一旦发生,群众可以立即举报,国家还可以通过卫星予以监控。然而,我国现在不是这样做的,而是依然象过去那样,每个地方都可以搞工业,每个地方都要发展农业,再加上对干部层层级级考核GDP、招商引资等指标,于是就从源头上种下了违法用地之根。
  2、没有真正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行定率定位管理。所谓严格管理,按照国外的经验,就是对土地用途进行定率(工商用地和农业用地总当地陆地面积的比例)和定位(具体确定每个地块的用途)管理。即使美国这样的人少地多的国家也是这么做的。土地用途定率定位管理,是上面所说的生产力布局规划和地区产业分工在土地用途管理上的具体化。然而,我国虽然在口头上说“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实际上采取的是“控制总量、占补平衡”的办法。也就是说,规定每个地方基本农田的总量,然后通过复垦复耕新增农业用地后,就可以按照1:0.7的比例增加使用非农用地,后来又演变为买指标(只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就可以增加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这是导致农业用地锐减(包括合法和违法用地)的制度性原因。
  3、审批就合法、缴费就合法,导致上下级政府之间明争暗斗,部门利益至高无上。我国用地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首先不是合法与违法的问题,而是大批良田盲目地被征为非农用地,而且还有许多征而未用的抛荒地。也就是说,现在客观上:合法征用的地未必没有问题,而违法使用的未必使用不当。然而,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眼里,只要没有经他们批准的、向他们缴费的就是违法。于是,我国非农用地的是非标准被扭曲了。更有甚者,土地管理部门管的只是有没有向我报批,有没有向我缴费,至于地方政府有没有依法补偿给农民则不闻不问,或者只是一般呼吁,至少到现在并没有真正予以查处这方面的问题。现在地方各级政府对于“审批就合法、缴费就合法”的问题抵触情绪非常大。因此,往往采取“化整为零”、“瞒上不瞒下”等办法绕过上级审批,最终导致违法。
  4、以罚代管--罚款后就合法,公开处分--再异地为官,这类事情屡见不鲜。国地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用地后,除非就是这两招。罚款放行后,地就从不合法变成了合法。于是也就降低了违法的成本,充其量再多缴些钱,这比逐级去搞公关批地还要便宜许多。对干部处分后,这些干部只要没有贪污受贿的,大多很快就重新当官,有的只是换个地方、换个部门而已。被处理的干部往往振振有词:我是为了某某地方的发展而作出了牺牲。当然,也有不是“罚款放行”的,比如要求立即停止建设、恢复现状。然而,这样做的结果是,白白浪费了大批良田:既没有建工厂,又无法种庄稼。处罚不当、违法有功,也是导致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5、土地拍卖增值归地方政府所有,农民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更没有把同意或不同意征地的权力回给农民。利益问题是导致胡乱征地、违法用地的根源。按理,除了政府在开发之初投入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外,土地拍卖增值部分应当归还农民(其中包括以前被征地的农民,因为土地价格上涨与开发的程度和时间有关)。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显然是不合法理的。众所周知,农业用地不值钱,即使发达国家也如此。然而,政府征地后还是用于农业吗?不是,而是用于二三产业,那么凭什么还得按照农业用地原来的用途补偿给农民呢?这是在法律上就留下了剥夺农民利益的伏笔。法律上尚且如此,到了基层,到了具体征地过程,有哪个地方真正征求过农民意见?有哪个地方真正足够补偿给了农民?说白了,因为农民好对付、好欺负,这是导致胡乱征地、违法征地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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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03 16:17